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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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万玺、王小丽:

本院受理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诉马万玺、王小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6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马万玺、王小丽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7号楼9层3单元9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长青亿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政达、内蒙古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宋雅辉、宋雅芳、宋雅昆、王淑玉、宋晓宇、雷彩红、宋志刚、常志芳、张英、董世明、王考一诉内蒙古长青亿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政达、内蒙古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1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岗、赛罕区李岗蔬菜批发部:

本院受理周外胜申请执行李岗、赛罕区李岗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29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岗所有的位于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富贵国际花苑45号楼5层2单元5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吕至:

本院受理内蒙古德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博印、杨贵亮:

本院受理李俊平、徐海宽与王博印、杨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3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任永旺:

本院受理刘三平与任永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0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陈磊:

本院受理薛瑞杰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东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维新诉被告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维新借款人民币15000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张东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马彦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靳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恩与靳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徐春娥、王晓霞、李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武永强、姚雁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武永强、姚雁荣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花诉你、贾凤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2529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郭刚、张晓翠:

本院在办理越祖振申请你们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3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密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元文诉被告李密林、王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赵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乔雪清:

本院在执行霍真申请执行乔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冯换来: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韩福龙、高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敖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佟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玛尼加布: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与被告玛尼加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玛尼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良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玛尼加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良利息9770元(20000元×0.015元×32个月17天,从2017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玛尼加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11号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本金6015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41816.48元(60150元×2%×29个月+60150元×1.28%×9个月);2.要求被告自2021年6月1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包通拉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32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及被告包九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包九斤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9914.04元,利息:8191.41元(截止到2021年3月1日利息,利息按照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息合计38105.4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包通拉嘎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何德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军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成、冀海平、李军平、杭锦后旗国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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