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加尔: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贝加尔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高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高小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贾玉龙(贾钰):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明诉你与巴彦淖尔市绿华沙漠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司法局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闫四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闫四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6082.75元(3元/平方米/月×2125.5平方米×13.5月)、二次垃圾清运费8608.3元(2125.5平方米×13.5月×0.3元/月);驳回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7元,由原告内蒙古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6元,由被告内蒙古百宝佳电子商务西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中科品信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与被执行人中科品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坤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赵东利对本院做出的(2021)内0602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赵东利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l、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144号执行裁定,驳回周坤松的异议请求,对周坤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赵海平、郝红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润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恢237号]一案中,案外人苗强胜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五路万豪名园小区G1号楼16层2单元1601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3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侯利兵、奥维香和你票据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533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侯利兵、奥维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富凯龙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侯利军、张美英和你们票据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533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丽军:
本院受理王蕊诉张丽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1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张丽军名下的蒙AKD237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陈志强:
本院受理金灿律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4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陈志强名下的蒙ABT737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陈志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世信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俊峰: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文秀诉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李俊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李俊峰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文秀2000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段美:
本院在执行闫强、张金与段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兴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亮:
本院在执行薛堂与张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郝发:
本院在执行郝发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字:
本院在执行王字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兴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志刚:
本院在执行王志刚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马金彪与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温利宝与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安成伟:
本院在执行王雨与安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庆、牛军伟、陈佩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刘庆、牛军伟、陈佩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