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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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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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田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28日

施富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施富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28日

刘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志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7101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28日

内蒙古展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皮长群、邓文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展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皮长群、邓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云燕军与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田桂林: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田桂林与原审被告任晓东、任和平、祁梅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8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郑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9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付水清、常向东: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付水清、常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付水清、常向东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元泰汗府住宅小区2号楼16层1单元16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芦建平、郭爱桃:

本院受理的田继东诉芦建平、郭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继东申请对芦建平、郭爱桃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16号楼1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何长梅、吴胡和巴拉:

本院受理的武雄威诉何长梅、吴胡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雄威申请对何长梅、吴胡和巴拉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路三圣栈南马路公寓2层22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刘增院、贾荣: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增院、贾荣偿还原告郭志忠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清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纪光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兴蒙基本建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再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彩轩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有泰木制品有限公司、史曾有、张建军、郭维、田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08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

玉泉区金麦纯K俱乐部: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金麦纯K俱乐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玉泉区金麦纯K俱乐部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2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顺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撤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

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小与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刘永俊、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鄂尔多斯市万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生慧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志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兰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邢丽珍、李军军、杨燕龙、兰泽(2021)内0125民初10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兰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王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兰虎诉王秀梅离婚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高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智青诉高文华、常伟林(2021)内0125民初8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高文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李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泽成诉李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0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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