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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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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崔健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对本院做出的(2021)内06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翠琴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l、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161号执行裁定;2、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对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9号楼(产权证号:121838)房产的参与分配的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王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美丽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对本院做出的(2021)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刘翠琴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l、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160号执行裁定;2、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对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大磊馨视界小区19号楼(产权证号:121838)房产的参与分配的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郭玉普:

原告刘瑞廷诉被告郭玉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玉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瑞廷借款本金9800元,利息22520元,合计32320元;二、驳回原告刘瑞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元,由被告郭玉普负担653元,由原告刘瑞廷负担1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玉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五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原告郝全平就(2020)内0105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原告郝建平就(2020)内0105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付雅炜: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泰宇诉被告付雅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伊冬诉被告兰恒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赵博文:

本院受理原告全永光与被告赵博文赔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博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全永光尚欠协议赔偿款125,000元;二、驳回原告全永光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全永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原告全永光负担380元,由被告赵博文负担2800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全永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周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云、李枫、高心宽、周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房风清、张喜凤、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房风清、张喜凤、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吴花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庞凤云、吴花花、曹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常飞、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梁纪、龙大德、刘恩、李红旺、柴玉福与被告常飞、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常飞、张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梁纪、龙大德、刘恩、李红旺、柴玉福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53370.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常飞、张慧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克里木: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书雅、云利东、付香敏、克里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王军、张果利: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纪瑞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与被告侯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孙淑芹、魏忠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艳诉被告孙淑芹、魏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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