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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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永明、樊慧颖:

本院受理原告樊锁半与被告赵永明、樊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刘兰锁、王翠梨: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梨、王春芳、刘兰锁、刘改梅、许学飞、郭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范贵宝与被告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13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池云鹤:

本院受理原告谢慧君与被告池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8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王俊、马红叶、赵海娥、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马红叶、郝七斤、赵海娥、赵建凯、肖焱丽、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35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刘二换、胡小莲、何志强、高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宏、刘二换、胡小莲、何志强、李正维、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45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王艾、任晶晶、张彩云、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艾、任晶晶、赵英、吕淑枝、常军、张彩云、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50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王艾、任晶晶、张彩云、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艾、任晶晶、赵英、吕淑枝、常军、张彩云、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5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马存贵、马枝莲、胡波、班牡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建军、班爱清、马存贵、马枝莲、胡波、班牡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50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董利、边建芳、赵玉平、秦银、胡春晓、张贵山、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利、边建芳、赵玉平、秦银、张苗苗、胡春晓、张贵山、张风英、刘星宇、张磊、敖特根格日乐、刘宏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5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刘二换、胡小莲、何志强、高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宏、刘二换、胡小莲、何志强、李正维、高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4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邸付所:

本院受理原告赵廷元诉被告邸付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苗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清诉被告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邰阿鲁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强诉被告邰阿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邰阿鲁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0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刘玮: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斯塔那诉被告刘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玮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42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豆豆诉被告陈永红、陈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永红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边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诉被告边涌、刘延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边涌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凤霞诉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赛罕区木头人儿童摄影会所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孟根达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润清诉被告孟根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孟根达来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于鸣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美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德梅诉被告美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7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王佳瑶: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达诉被告王佳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4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向菊生、冉仕位、冉瑞红诉被告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常智慧、徐爱春、吴占华:

本院受理刘美云与常智慧、徐爱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4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强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志强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07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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