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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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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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成诉被告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张志华:

本院受理案外人王凤兰与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哲、张志华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凤兰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玉泉区杰尔五金建材批发部: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苏峰、任灵枝、朱日明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泉区杰尔五金建材批发部、任春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合圆益客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董宇: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宇给付原告孙海军赔偿款33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合计3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孙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孙海军负担406元,由被告董宇负担77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闫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闫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973.32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1172.25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21年4月8日,以上共计61145.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梦诉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4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边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宇诉被告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3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陈二半、班兵兵、栗水英、田虎俊、张美凤、常志彭、冀瑞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二半、班兵兵、栗水英、田虎俊、张美凤、常志彭、冀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二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0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0年12月21日下欠利息为11526.91元。剩余利息从2020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被告班兵兵、栗水英、田虎俊、张美凤、常志彭、冀瑞霞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七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兰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从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暂计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的利息为8342元,上述数额合计13834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周斌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马伊莎、左鹏: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伊莎、左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马伊莎、左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亿峰岛璞园6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评估报告编号:内济丰估字(2021)第0080号,评估价为2305010元,一拍起拍价为1959258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66536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闫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冯耀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9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4021号原告张秀清诉被告李娟、郭俊英、王天顺、边润玲、李树宇,第三人颜天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0)内0102民初4024号原告张秀清诉被告王清华、第三人颜天生、郑连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0)内0102民初4026号原告张秀清诉被告霍国栋、第三人颜天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三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秀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41元,由原告张秀清负担。(2020)内0102民初4024、4026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清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高翔: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泽与被告高翔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张雨泽26852.34元:二、驳回原告张雨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高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张睿:

原告屈文强、屈永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屈文强、屈永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准予原告屈文强、屈永乐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文强、屈永乐撤回对被告张睿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杨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锐、杨琴、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33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贾海燕、贾军燕、高鹏(又名高鸣):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诉被告戴龙、高鸣、贾海燕、贾军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21民初15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李明虎、郝凤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明虎、郝凤莲、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通文与被告内蒙古东月生热传媒有限公司、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胡通文与被告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胡通文退还装修款17000元,支付违约金15900元,共计329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孙丽霞、王利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雅丽诉被告孙丽霞、王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孙丽霞、王利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雅丽借款本金16万元。二、被告孙丽霞、王利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雅丽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孙丽霞、王利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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