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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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董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春云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4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任兰怀:

本院受理原告邓禹发诉被告任兰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128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赵飞霞、盖洪武:

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华与被告刘文旭、盖洪武、赵飞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邵井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峰偿还原告邵井福借款1066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邵井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7元,由原告邵井福负担2800元,被告高峰负担216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訾鑫: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吴嘉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金长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耿建波、耿福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建波、耿福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耿建波、耿福宽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李小燕、薛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陆角陆分(小写:49994.66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元壹角柒分(小写:7160.17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7年1月23日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箅)。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计:57154.83元;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乔风琴、李再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风琴、李再强、贾文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52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毕力格图诉被告赵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永刚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解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萍与被告解小强、鄂尔多斯市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06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解小强、被告鄂尔多斯市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给付原告徐萍货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解小强、被告鄂尔多斯市嘉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解小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赵海军、连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米清诉被告赵海军、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海军、被告连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米清偿还借款本金132万元及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米清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从2012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米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2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米清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从2012年2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五、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米清偿过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报价利率计算);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6315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赵海军、被告连丽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张琦:

原告史鹏飞与被告张琦、苏琛超、中银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史鹏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602元;二、中银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史鹏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772元;三、被告苏琛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史鹏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元;四、驳回原告史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琦负担210元,由被告苏琛超负担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吴雪彬:

本院在执行崔书丽与吴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刘聪明: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773号原告孙孝杰诉你与周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董术仓: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813号原告王艳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10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5478元;3.要求被告给付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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