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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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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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山、白六十一:

本院受理的吴桂花申请执行刘金山、白六十一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19)内0521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执1210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刘金山所有的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路北紫金花园6号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032-07153,面积:85.01平方米,用途:住宅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租赁、抵押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崔树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97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树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树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300元,支付利息24201.33元,本息合计53501.33元;二、被告崔树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2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董国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38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3500.50元,本息合计23500.50元;二、被告董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任占华、于浩然: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08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占华、于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30000元,支付利息563020.75元(730000元×11.799‰÷30天×1961天,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1293020.75元;二、被告任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11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波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陈照军:

本院受理原告姜玉文与被告陈照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杨泽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泽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郑兴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92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9540.45元,本息合计19540.45元;二、被告郑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89元,由被告郑兴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菅福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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