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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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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后旗金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察右后旗金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范文婷: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范文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蒙通建材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靳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献县蒙通建材租赁站建材租赁费227903.4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0)内0826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尉金飞、钟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娃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原审被告尉金飞、钟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王红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檀俊峰与被上诉人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鹏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99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包楠梅:

本院受理原告邰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楠梅偿还原告邰素君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1月24日的利息9843.99元,本息合计19843.9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邰素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邰素君负担244.7元,被告包楠梅负担375.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马俊莲:

本院受理贾存祥诉你和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梁鱼鱼:

本院受理原告姜瑞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李晓明、陈彩霞、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二连龙铭铁路维修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二连新龙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世界有限公司、二连弘汇冶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宏泰承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宏泰林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森林木资源有限公司、二连浩特泉德资源有限公司、李晓明、陈彩霞、艾德山、刘致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王明义:

本院受理原告高丑丑诉王明义(2021)内0125民初114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明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陈四拴:

本院受理原告郭宁诉陈四拴(2021)内0125民初9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四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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