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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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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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恒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恒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笞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23日

张翠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23日

黄浩: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21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立申请执行黄浩、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9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的位于科尔沁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格勒嘎查,建筑面积90.50平方米,商业用房(产权证号:6980)的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德仁(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312232312)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德仁时起转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贾长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长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900元,支付利息26999.37元,本息合计66899.37元;二、被告贾长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57元,由被告贾长河负担7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郝志君、陈鹤:

本院受理原告孙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郝志君、陈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猛借款本金合计30000元,支付利息24717.60元;二、被告郝志君、陈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猛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孙猛负担35元,被告郝志君、陈鹤负担163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武灵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毅与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包万福:

本院受理原告特木吉诉被告包万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122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86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36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一、二项合计11122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张宝才:

本院受理原告穆晓宁诉被告张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8946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肆拾陆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罗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牟小钢诉被告罗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两笔借、欠款。借款金额为30000元,欠款金额为25000元,共计5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因借,欠款产生的3年利息。分别为借款利息30000×15.3%(年利率)利息为13770元。欠款利息25000×15.3%(年利率)利息为11475元。共计利息25245元。合计80245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4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黄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黄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卫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卫东偿还贷款本金95736.71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100230.32元及复利、违约金等其他应收费用12871.00元,合计208838.0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卫东偿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违约金等其他应收费用(具体数额以信用卡系统数额为准)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4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李梓萍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梓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梓萍偿还贷款本金222741.99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334195.01元及复利、违约金等其他应收费用32388.65元,合计589325.65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梓萍偿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违约金等其他应收费用(具体数额以信用卡系统数额为准);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3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贺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便兰诉被告贺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贺文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贺文龙、江春网、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超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便兰支付钢材款人民币532350元;二、判令被告贺文龙、江春网、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超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便兰支付逾期给付钢材款利息暂计235753.75元(以53235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按2%/月标准计算,共计90854元;以5323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44899.75元),以及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323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共计:768103.15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超亿工程有限公司、贺文龙、江春网共同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4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杨海娥: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海娥、杨君、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65352.1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65355.4元);上述两项共计231007.5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张海燕、于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海燕、于慧军、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853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35392元);上述两项共计120752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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