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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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聂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英诉聂金喜(2021)内0125民初8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聂金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侯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赵灵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入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川县分公司、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内0125民初4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美丽乡村沃畉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巴林左旗大宇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大宇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翟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邰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翟金生偿还原告邰素君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16084.04元,本息合计25084.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邰素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翟金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胡凤文、曹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丽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凤文、曹淑英偿还原告郭丽春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550元【(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01日,20000元×1.5%÷30×101日=101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8日,共计6个月×20000元×15.4%÷12=1540元)】,本息合计225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郭丽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被告胡凤文、曹淑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赵纪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须节、娄秀贞、王须勤、王须俭、王须省、王须忍与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温二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终本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张喜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俊峰与被上诉人傅燕青、张喜成、李俊平案号为(2021)内01民终25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史天山: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慧姝与被上诉人郭青山、史天山、韩卫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白金柱:

本院受理赵文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赵文明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6675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按起诉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年利率15.4%)的利息4309元,本息共计60984元,从2021年3月13日起以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全部履行完为止,利随本清;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谢金蝉:

本院理原告卜海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金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瑞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呼和浩特市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李瑞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白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志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25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宋树存:

本院受理原告钱志锋诉你和侯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钱志锋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钱志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内0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由原审二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侯建民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北路佰旺家苑(B0B0悠乐城)11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屋网签合同变更到上诉人名下。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原审被告侯建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马百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喜旺诉被告马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砖款29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吕波陶: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来云诉被告吕波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9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76490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郝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刚诉被告郝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3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款2684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袁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苗青山诉被告袁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苗青山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从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苗青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2.25元,由原告苗青山负担896.25元、被告袁文光负担1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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