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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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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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国与被告李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加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金国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4275元(9000元×1.25%×38个月,2017年12月25日至2021年2月25日),合计13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加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玉尤与被告尹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齐玉尤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8347.84元(20000元×2%×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20000元×0.5%×31.6个月,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0.32%×6.06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2日),合计28347.84元;二、被告尹乌云支付原告齐玉尤自2021年2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玉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齐玉尤负担104元,由被告尹乌云负担5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尹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白福利: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全林与被告白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福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全林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合计50000元;二、被告李全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白福利、李全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代呼和巴拉、魏玉琴: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818号原告海宝诉代呼和巴拉、魏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500元,本利合计253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3800元(11500元×0.02元×60个月,从2015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并要求二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从2021年6月3日至此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包都日根代来: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819号原告海宝诉包都日根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820元,本利合计20332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2512元(7820元×0.02元×80个月,从2014年11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并要求二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从2021年7月11日至此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白勿力吉仓: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838号原告常迎春诉白勿力吉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一女,白淑琴现年17周岁,2004年9月21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刘爱玲:

关于齐永强申请执行刘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你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17层17038(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1126200号)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我院将该套房屋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进行处置,现该套房产有拍卖剩余款,我院作出〔2015〕鄂执提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对拍卖剩余款250476元进行了提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执提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提取执行裁定书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日五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邬东、晋瑞芳、杨雪清、王美娇、邬文清、齐元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邬东、晋瑞芳、杨雪清、王美娇、邬文清、齐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崔玉民诉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登记一案【案号:(2020)内0121行初22号】,因案件处理结果与你公司有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崔玉民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办理的,原告持有的内蒙古原生羊业有限公司28%股权的质押无效,并撤销该质押;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刘红红:

本院受理杨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杨彩霞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追诉从借款之日到现在的银行同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张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霞、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18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谢金蝉:

本院受理原告巴文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金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包德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越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包伟良、肖沙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田玉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吴春胜、吴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冯秀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边喜生、刘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周呼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齐达布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阿日木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齐达布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阿日木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科左中旗顺来福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雷与你和杨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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