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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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张占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吴利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张月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姜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刘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王秋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你和陈塔布那、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柯羽与被告新城区峰玲建材经销部、晏峰、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平诉被告张占表、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飞诉被告张占表、内蒙古九洲昇起台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贾来刚: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贾来刚偿还本金3280.75元,利息0元,逾期利息584.63元,总计:3865.38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承担逾期利息至被告清偿之日止;3、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梁红军、路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刘一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一郎、王晓东、王秀仙(2021)内0125民初33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吴军、傅剑锐: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吴军、傅剑锐、耿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军、傅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贷款本金194343.77元及利息、罚息210023.39元,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军、傅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被告吴军、傅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166元;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沈光荣诉被告吕利军、狄怀怀、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一、借款本金、利息共计73414元。1、本金45000元;2、利息6700元【月息2%×45000元×13个月-5000元(2017年10-2018年11月)】;3、利息21714元【月息2%×51700元×21个月(2018年12月-2020年9月)】;二、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3日

刘一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东、王秀仙、刘一郎(2021)内0125民初3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白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晓诉被告王三仁、白俊琴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白俊琴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张三晓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88883元,本息共计:888883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方法: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6日,利息按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被告偿还利息100000元,故剩余待还利息为589011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李自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自芳、郝六小、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市分行代偿的欠款31554.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2716.4元);上述两项共计44270.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郭润桃: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郭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建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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