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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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森婷、李洁、杨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3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刘俊、李婧、王永鹏、赵红霞、王强、梁红玉、董俊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周文龙、白瑞娥: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周文龙、白瑞娥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周文龙、白瑞娥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一路金河湾住宅小区28号楼1单元2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易鼎商贸有限公司、曹玉骏、曹永利、郭申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诉呼和浩特市易鼎商贸有限公司、曹玉骏、曹永利、郭申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程永军:

本院受理渠顺诉程永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65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程永军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万锦领秀住宅小区1号楼17层2单元17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受理郝水强申请执行林元滔、周晓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红红、王春秀: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王红红、王春秀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高俊刚、郭秀云:

本院受理王月喜诉高俊刚、郭秀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3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高俊刚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马场北路天骋公寓公园世家二期5号楼3单元13层1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阿拉尔市群丰果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阿拉尔市群丰果品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呼和浩特)有限公司、内蒙古华夏田园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陈志强:

本院受理金灿律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陈志强:

本院受理金灿律诉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潘葳:

本院受理马金奎诉潘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潘葳购买的登记在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双台什街赛罕区大台新村东区回迁楼1号楼1单元12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米锡慧、刘孝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米锡慧、刘孝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0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宋桂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宋桂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70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谢禹:

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波与被告谢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郭兴忠:

本院受理原告魏连虎与被告郭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8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郝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荣保军与被告王文泽、郝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郝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郝利春与被告王文泽、郝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7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文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厚显与被告冯利俊、呼和浩特市亿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文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厚显就(2019)内0105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桐飞、王文慧、刘铁峰、解水利、石树森、石浩、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隆牧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桐飞、王文慧、刘铁峰、解水利、石树森、石浩、内蒙古泰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艺舟双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鹰、李向阳、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旭诉被告内蒙古艺舟双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鹰、李向阳,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陈诺、刘爱利: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强诉被告陈诺、刘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于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解贵贵与被告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韩双勇:

本院受理原告孙化与被告韩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3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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