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清亮诉被告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赛罕区御林狼餐饮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健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诉被告张健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健立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艾纯久:
本院受理的原告岑三志诉被告艾纯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周三小: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586号原告周淳诉被告周三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铁虎、孟雪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719号原告刘梅雪诉被告王铁虎、孟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喜与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刘延龙: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024号原告程伟伟诉被告刘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倩与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赵洪儒、赵春花、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民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继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继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艮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王虎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虎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1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葛华、李小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华、李小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于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鸽诉被告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21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爱喜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77号案件的鉴定申请书、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第10日上午11时进行现场勘验(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那向京: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诉被告那向京、褚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那向京: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诉被告那向京、褚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君与被告张利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袁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永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崔秀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智如诉被告崔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任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丽苹诉被告任义、张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位争强与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11号案件的鉴定申请书、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第10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亢艳红诉张娜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娜娜赔偿原告亢艳红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亢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亢艳红负担1250元,由被告张娜娜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韩志国:
本院受理张金斗诉韩志国、呼和浩特市宇翔出租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辛戈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