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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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惠枝: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上诉人王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突泉县牤牛海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龚宏伟、突泉县牤牛海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宋跃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于萍、格格: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银梅与被申请人庞晓波、于萍、格格、一审被告李淑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胡云莲、王丽、周广丰、刘润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云、刘二富案号为(2021)内01民终2328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胡云莲、王丽、周广丰、刘润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云、刘二富案号为(2021)内01民终2328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马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建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关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刘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杜超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杨小平、郝有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170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平、郝有娥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170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东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蓝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平、郝有娥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170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01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邬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郭兆强、蔡利环、李俊兴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2120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21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郭兆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神农医药保健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邬静、蔡利环、李俊兴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2120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变更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内0105执21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马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044号】一案中,案外人秦红兵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蒙BT0844畅达牌出租车(发动机号:349001,车架号:LSVTX1330DN 520743)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案外人秦红兵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7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贾世军:

本院受理原告乔仁杰诉被告贾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1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翠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诉被告邹吉敏、乔辰、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申请人邹吉敏、乔辰、郭翠梅在继承乔金良遗产范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光借款63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申请人邹吉敏、乔辰、郭翠梅在继承乔金良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杨光偿还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借款利息1167240元(以63.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日的借款利息51649元(按月利率1.283%计算)以及从2021年3月3日起至63.9万元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以上本利合计1857889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判决四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乔利军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秀、鄂尔多斯市宏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支付利息416740.62元,本息共计606740.62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0343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15.4%)计算的利息13307.29元以及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吕二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朱宁、李靖、吕二磊、刘锁刚、杨继明、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宁、李靖、吕二磊、刘锁刚、杨继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海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朱宁、李靖、吕二磊、刘锁刚、杨继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温二亮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瑞龙建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庞福园:

本院受理上诉人高均在与被上诉人张靖国、庞福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韩德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向心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韩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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