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颖韬、曹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秋平、马晓龙与被上诉人段颖韬、曹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周自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高振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珊珊与被上诉人赵中毓、邬佳弘、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顺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正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内01民初73号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草原兴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内蒙古宏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钱宏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宏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奥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0)内0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韩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春诉你、包其木德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刘凤权: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存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苗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苗瑞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徐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范龙飞与被告内蒙古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玉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姚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黄开修理厂诉被告姚志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鲁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范国华诉被告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国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6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国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内蒙古金瑞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金瑞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刘飞、王艳、王永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飞、王艳、王永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飞、王艳、王永祥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0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贺飞、王娟: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飞、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2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李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刁俊平、李红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张海军、张红: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2840号原告于立波与被告张海军、张红、第三人李艳萍、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起诉状副本、(2021)内0521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肖虎虎:
原告张根有诉你、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通过被告肖虎虎与被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二、请求判决被告肖虎虎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共计9500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肖虎虎向原告给付违约金,以原告所付购房款95000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止(暂共计2171日),共计206245元,具体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共计:301245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合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勇诉被告王建飞、被告内蒙古合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内蒙古合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飞连带偿还原告货款26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内蒙古合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建飞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包青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行监2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与你行政非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行监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
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晶文与内蒙古卡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朱风侠: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彦春与被上诉人李俊生、朱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1日
马同春: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与马同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金莲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内蒙古华瑞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2021)内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