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8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世海、薛春雨、张忠、李慧军与兴和县中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廷: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涂振伟、韩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额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兴安与被告额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王灯宏、常俊兰、王亚东、李小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平与被告王灯宏、常俊兰、王亚东、李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乔炜、钟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乔炜、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乔炜、钟艳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乔炜、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欠借款本金276062.8元、利息5135.27元,并按年利率3.2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12月26日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乔炜、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欠逾期还款滞纳金213.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并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乔炜、钟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律师代理费15000元;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乔炜、钟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内蒙古国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兰诉被告内蒙古国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兰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45500元,并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每日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重新装修完毕能够正常营业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郝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李志兵诉被告郝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永平、李志兵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化肥款30800元,并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刘成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轩东诉被告刘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胡飞、刘冬梅、胡心亮、刘英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飞、刘冬梅、胡心亮、刘英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飞、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63538.75元,从2020年5月22日起,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利息以月利率7.975‰标准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胡心亮、刘英女在其提供的抵押担保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代为归还部分向被告胡飞、刘冬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4元由被告胡飞、刘冬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黄文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文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5民终117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金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金武偿还购买东方红404拖拉机欠款29000元。2.要求被告王金武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双柱偿还购买勇猛牌收割机欠款144400元。2.要求被告双柱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洪涛:

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涛偿还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截至2020年6月逾期贷款本息合计7196.19元,支付利息423.13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并自2020年12月17日起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洪涛偿还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逾期贷款本息合计4793.49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支付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倍计算的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洪涛给付原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王洪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任振芳:

原告张静诉被告任振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静与被告任振芳离婚;二、婚生子任嘉沐由原告张静抚养,被告任振芳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150元,由被告任振芳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牙克石宏扬电器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清林诉被告牙克石宏扬电器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崔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息136607.4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关嘎达:

本院受理原告正月(懂正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正月与被告关嘎达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正月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吴泉永:

本院受理原告刘图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卞满壮:

本院受理原告邢银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邢银花与被告卞满壮离婚;二、婚生次子由原告邢银花抚养,被告卞满壮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卞满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王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冯文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冯文生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本金135000元;2、本案委托代理费用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