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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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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徐雅菲诉被告赖志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琳与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赵作义:

本院受理原告党那诉被告赵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从原告信用卡(中国民生银行4218719080975087、 兴 业 银 行6229015923901102)上消费支出共计103000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元整),其中民生银行产生的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的分期手续费和银行利息共计7000元整,且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还有在2020年12月18日和2020年12月20日原告自己还入民生银行卡号:4218719080375087,3000元,被告人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挪用。三项合计113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志伟、白芙蓉:

本院受理的郭宝山诉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宝山对其对王志伟、白芙蓉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呼铁佳园二期8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俞莎莎:

本院受理的陈碧琼诉俞莎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陈碧琼申请对俞莎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庄街富力城A1号楼9层2单元90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贺宇庭:

本院受理的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贺宇庭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对贺宇庭所有车牌号为蒙A9179B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辛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敏诉被告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7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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