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8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幸福: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兰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辛海云:

关于原告任文刚诉被告辛翠萍、辛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辛翠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辛翠萍支付从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2325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5%计算的利息18083元,共计441333元。3.判令被告辛翠萍支付从2021年3月21起至借款本金20万元清偿完毕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辛海云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民初1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杨永、王彦、王万良、刘瑞、李挺、高海峰、陈永清、李睿元、折宝林、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王彦、王万良、刘瑞、李挺、高海峰、陈永清、李睿元、折宝林、陈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永、王彦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25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欠息合计9635215.42元(其中利息1206061.5元、罚息8175184.5元、复利253969.42元),以上本息共计22885215.42元:并支付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均按月利率7.35‰上浮50%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王万良、刘瑞、李挺、高海峰、陈永清、李睿元、折宝林、陈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张艳虎、董双泉、王百顺、陈桂林、周雨:

本院受理的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恒通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8号、812号、815号、817号、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1)内0102民初98号、812号、815号、817号、822号民事裁定;2.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李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李君向原告支付代偿的银行贷款374618.78元:2、被告李君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374618.78元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的利息共计80272.48元,以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追偿权的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李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朱友明诉被告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姜再国:

本院受理原告戴玉东诉被告姜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煤款286370.38元及利息42960元(以286370.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温运来、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吕领军诉被告温运来、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约定利息2.5%,截止2019年12月9日利息720000元,两项共计10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鄂尔多斯市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高海英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团结路紫荆清华城18号楼306(合同编号:2016-001117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宏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团结路紫荆清华城18号楼401室(合同编号:2016-0011174),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奇勇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强诉被告内蒙古联亿投资有限公司和奇勇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98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196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20年10月27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019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闫利平: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闫利平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做出(2021)内0602财保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闫利平名下位于东胜区东环路1号街坊1号楼3单元1331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64544),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闫利平名下位于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柴登村板旦梁八社的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25934),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郝云、邱丙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光继诉被告郝云、第三人邱丙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向原告偿还现金1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石德后、郑志忠:

本院受理的郑国梁诉石德后、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国梁申请对石德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生活园区居民C区5号楼3单元301-4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张瑞明、王琪、贺鹏飞:

本院受理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恒通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0号之一、126号之一、9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1)内0102民初120号之一、126号之一、909号之一民事裁定;2.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迎清与被告王永祥、李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赊欠原告的装饰材料款43074.8元和截止2021年4月4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5507元,合计58581元。2021年4月5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直到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欠付原告装修材料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3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晟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482元;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39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亨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623.51元,违约金4734.34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王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冯文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冯文生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本金140000元;2、本案委托代理费用2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