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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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五丫吐:

本院受理原告齐青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包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294号原告斯日古楞与被告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借款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6640元(13000元×0.02元×64个月,从2016年1月8日至2021年4月8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02元计算自2021年4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董志国: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贵武农丰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志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贵武农丰商店农资欠款4000元,支付利息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志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齐扎那: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9日

孟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9日

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云鹏装潢材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齐达布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阿日木扎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张照日格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洪龙旦、张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9日

赖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马海军、王水梅:

本院受理原告史大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5日

李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邰振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5日

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你和王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王云洁:

本院受理原告赵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康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又名杨建军)与被告康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00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康俊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2012年6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康俊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田玉玺:

原告原忠良与被告田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玉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原忠良借款本金39784元(29784元+10000元);二、被告田玉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原忠良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玉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韩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尾欠车斗本金4100元;2、给付利息计算(原约定月利率0.03元,现主张法律支持月利率1.283%,从2005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4100元×185个月×1.283%=9731.56元)。以上本利合计13831.56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6月1日起,按银行现行利率,以4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为止;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娇诉你、马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3100元,本利合计:53100元;2、给付利息从2020年月21日以后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1.283%继续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李仁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800元,支付利息5083元,本息合计:12883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69%计算的利息;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娄长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冀翠莲: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李福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

郭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国诉郭伟东、郑敏敏(2021)内0125民初9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伟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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