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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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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致歉声明

2020年2月13日,我通过百度买卖陆龟一只。经司法程序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现诚恳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在此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此事件导致的不良影响。在今后的生活中,我要汲取教训,做守法公民,不做违法之事。也请社会公众以我为戒,共同保护珍稀野生动物。

致歉人:李智松

2021年7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原告应为鄂尔多斯市凯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更正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申请执行人为李平,被执行人为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将“提取被执行人王春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7)内0602执恢1811号执行案件(王春来申请执行高伟、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件款“57600元”更正为"73480元",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仲裁送达公告

包头市瑞沛格生态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21)鄂仲字第0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开庭规则、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和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5日(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我会第二仲裁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五楼511室,联系电话:0477-8379484)不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郝利梅与你公司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20] 071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第10日上午8: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二仲裁庭)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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