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永华与被执行人温建国买卖合同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温建国所有的位于武川县可镇阳光小镇小区4-147号车库、4-148号车库,合计两套车库。因无法通知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执101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125执1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1)内0125执恢3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或变卖上述两套车库。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张红梅、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张红梅、鄂尔多斯市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民事裁定书(终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石利民、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石利民、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民事裁定书(终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张惠、郭伊娥: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张惠、郭伊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民事裁定书(终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李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虎诉被告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19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2400元及从2021年4月12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息按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