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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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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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沈强、迟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伟诉被告沈强、迟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张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布凤荣与被告张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陈海禄: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青、张荣在、李志平、王智峰与陈海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王树林、钟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树林、钟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周晓敏、张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晓敏、张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55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马占庭、荆娥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占庭、荆娥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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