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国林与陈海龙、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63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判令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元整及利息31360元整。本息合计55860元整[(24500元×2%×64个月)+24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窦常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窦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尾欠购车款69215元;二、被告窦常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为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窦常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李砚:
本院在办理刘强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王晶: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153号原告崔雁玲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雁玲借款本金37000元,支付利息36480元【38480元(37000元×2%×52个月,2016年3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2000元】,本息合计73480元;二、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崔雁玲自2020年7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洪连胜: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1986号原告刘玉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5376元,本息合计1537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包丽萍(包丽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0号原告韩金所诉被告包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5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金所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7818.40元【3018.40元(20000元×3.85%×3.92个年,2017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4800元】,本息合计27818.40元;二、被告包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金所自2020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金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韩金所负担381元,由被告包丽萍负担4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奥进宝、迟明霞: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伟诉被告奥进宝、迟明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青岛平安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栗、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盛世赢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平诉被告内蒙古盛世赢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雅拉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盛世赢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雅拉图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
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内06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一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刘柏妨:
本院在执行孙景深申请执行刘柏妨、巴彦淖尔市保利博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2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个人为10万元以下),同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郝先虎:
本院受理原告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蔺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聚合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蔺岩、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内09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0)内09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陈秀贺:
本院受理原告鞠贵与被告陈龙、陈秀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高军:
关于袁限均申请执行赵厚、赵永利、徐彦刚、刘志强、高军、付海忠、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10时至2020年10月9日10时和2020年10月26日10时至2020年10月27日10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高军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40号街坊蒙欣花园6号楼1单元402室(产权证号:112713)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无人竞买予以流拍,申请执行人袁限均申请以拍卖保留价664145.10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及该房屋的使用人在2021年8月7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到期仍不予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腾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房屋内物品所有人承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侯涛:
原告李建永与被告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李建永煤泥款1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6元,由被告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赵永强、李香娃、赵树清、王铁锤:
本院受理你们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内06执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858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股金账号7500101800000000109481;冻结被执行人李香娃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3192元股金、配股及分红,股金账号7500101800000000103934;冻结被执行人赵树清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838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股金账号7500101800000000030316;冻结被执行人王铁锤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576元股金、配股及分红,股金账号为7500101800000000138010。以上冻结期限均为3年。冻结后委托评估,现上述股金的评估报告已出。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认可,本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拍卖程序。冻结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财产有隐匿、转移、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刘双峰、王帅: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亮诉被告刘双峰、第三人王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不得执行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小区16号楼2单元704室(合同编号:2009-005842)房屋。案件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刘双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内0602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胡润清:
本院受理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胡松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侯炜与被上诉人胡松义、李强、马志毅、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1)内01民终2598号],现依法向胡松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李占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福平、李占国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