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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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存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16日

鲍永康:

本院受理潘小龙与被告包头市华坤贸易有限公司、樊宏飞、鲍永康、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71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16日

张从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刘义、张淑芳:

本院在执行赵彦飞与刘义、张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郭智宇:

本院在执行罗凤至与郭智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崔林霞:

本院在执行焦海霞与崔林霞、冯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谢贵;联系电话:19804886518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胡瑞勇、王海霞:

本院受理周海凤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罗祖国:

本院受理原告史兰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利息共计42750元(已减去归还的975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1

日到2021年3月24日按照15.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共计4491元;其余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从2021年3月25日起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张海瑞: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陈争气:

本院受理马后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贺占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兰、张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武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丽娟诉被上诉人刘胜华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5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源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呼和浩特市住房和保障管理局)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行初40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蒙云与被告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吴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吴永华、杨埃清信用卡纠纷一案,被告杨埃清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霞、王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根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晨光诉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郭海明、曾华嵘: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段新叶、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迪群与被告段新叶、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段新叶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8年6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杨建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张保林、石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张保林、被告石晓霞、被告尤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王韵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韵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韵秋偿还金融借款本金62,463.61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3月1日,逾期利息为151,130.8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13,594.46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1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李涛、岳春娥、岳存在、李翠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涛、岳春娥、岳存在、李翠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退赔款2,831,797.41元及利息2831,797.41元(该利息以2,831,797.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具体原告请求计算至四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岳辰宇在原告处担任出纳时职务侵占原告钱款,四被告作为岳辰宇的亲属签署《保证书》承诺共同向原告退赔,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李新云、张二柱(曾用名张权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建军与被上诉人李建国、赵树勇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建军、李丽珍与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102号、(2021)内0102民初61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李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凤亭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江波与被告王挨青、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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