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8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慧新: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布和与被告赵慧新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慧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王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林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张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何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布和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淑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包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吴宝山与被告包春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春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王德胜:

本院受理原告萨仁格日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萨仁格日乐与被告王德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德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田敖特根: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赵成柱、金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成柱、金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成柱、金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9990.10元,支付利息4307.20元【30000元×8.88‰÷30天×364天(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2486.65元+29990.1×13.32‰÷30天×402天(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1791.34元】,合计34297.20元;二、被告赵成柱、金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成柱、金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马庆丰、李淑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庆丰、李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庆丰、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7574.66元,本息合计47574.66元;二、被告马庆丰、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30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庆丰、李淑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李淑青、马庆丰: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淑青、马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000元,支付利息26361.50元,本息合计71361.50元;二、被告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淑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邓景龙、冯翠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邓景龙、冯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邓景龙、冯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8750元,支付利息3002.78元【28656.93元×13.32‰÷30天×236天(2020年5月29日至2021年1月20日)-39.35元】,合计31752.78元;二、被告邓景龙、冯翠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0天×275天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邓景龙、冯翠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464号原告奚晓梅诉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利息26500元(25000元×53个月×0.02元,2017年1月2日至2021年6月2日),本息合计51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1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韩西日莫(曾用名:韩希日莫):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487号原告刘永亮诉韩西日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340元,利息2301元(15340元×30个月×0.005元,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本息合计1764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王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郭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王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高丑丑诉你(2021)内0125民初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张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贺海生诉被告张永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飞给付原告贺海生剩余工人工资欠款13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飞给付原告贺海生以欠款13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张永飞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董百顺:

本院受理原告梁艳梅诉被告董百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