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刘晓娜、姚志达: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刘晓娜、姚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刘桂苓: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伊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立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郭全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全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王建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张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卫连义与被告张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整;二、按照每月1%的利率承担利息320833.33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利息要求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870833.33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友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王红蕾、韩光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红蕾、韩光光、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217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5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48125.64元);上述两项共计169885.6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包敖力格勒、戴小领(又名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胡月明珠、田呼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永鸽(又名永额):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白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13号原告付秀臣与被告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2075元,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自2021年3月2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李额尔顿巴根: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106号原告齐嘎日布与被告李额尔敦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412元(7200元×0.005元×67个月,从2015年11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3.要求被告给付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自2021年6月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胡德力格尔、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32号原告海秀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借款12000元及利息9480元,本息合计21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月明珠、田海龙(又名海龙):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34号原告海秀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包来小: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50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15710元,利息23014元,合计3872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马红雁: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68号原告李建军(法定监护人李福龙)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李建军年满18周岁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张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9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快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5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董辉: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水河县禄丰苑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郝伟、郝宝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