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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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8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雅锟(曾用名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陆宝剑诉你、王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李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奎诉你、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新城区旱地荞面馆: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国诉被告新城区旱地荞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郝永亮、刘美如: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永亮、刘美如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王强、杨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强、杨喜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李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民与被告李锁、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李锁、李慧玲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刘换宝:

本院受理叶茹与刘换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叶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恢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内0826执9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197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1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现场勘验通知书,对你所有的位于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站前大道东侧景昊建材城B01-1-56门店一套(房屋权属证号105051302285,面积106.08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平诉你、沈美玲、内蒙古亿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2964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信支行与被告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任启霞、王志宏、刘瑞臣、史福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吴中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福与被告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兴福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4500元,本息合计49500元;二、被告刘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兴福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福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金宝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1948.95元,利息23811.39元(21948.95元×2%÷30天×1546天,2016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21948.95元×1.28%÷30天×127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本息合计45760.34元;二、被告金宝亮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金宝亮负担134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包义:

本院受理原告牟思宇与被告包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义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牟思宇欠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岩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42000元;二、被告杨德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岩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梁国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包全喜申请执行梁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梁国庆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大解放嘎查村东,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11)第54377号,面积78亩,使用时间:2011-09-27,终止时间:2040年12月1日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现状)以二拍流拍价格123884.37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包全喜,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大解放嘎查村东,林权证号:左林证字(2011)第54377号,面积78亩,使用时间:2011-09-27,终止时间:2040-12-01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现状)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包全喜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包全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李忠林: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346号原告陈秀艳与被告李忠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秀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李忠林离婚。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秦文华:

本院在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文华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0)内0602执22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秦文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二期广场街南东贸南路西8-1-1604(合同编号:2011-0023161)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秦文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二期广场街南东贸南路西8-1-1604(合同编号: 2011-0023161)房产一处的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1)第0173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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