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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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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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清诉你(2018)内0826民初2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有生偿还借款8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换云诉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疆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华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云飞、张淑芬: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诉内蒙古华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云飞、张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挨柱、孟凡义、王艳玲、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邱龙治与被申请人张挨柱、孟凡义、王艳玲、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保2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丽君、杨涛、杨波波:

本院受理原告任在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借款30000元、利息18000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算的利息,自动顺延至三被告偿还垫付款本息为止)、诉讼费550元、公告费500元,各项合计4905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高风(又名高凤):

本院受理原告孙得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雷明婧: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明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吕顺丽、张二江: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顺丽、张二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马同春、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原告武永平诉被告马同春、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山沟煤矿、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牛娜、康国峰:

关于原告刘志民诉被告牛娜、康国峰、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牛娜、康国峰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503000元及预期付款的利息5469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两项合计557690元。并给付原告上述工程款从2016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三强:

关于原告徐有才诉被告陈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06.6万元。本利合计361.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乔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霞诉被告乔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淡霞:

本院受理黄元俊诉你与王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李秀英、黄京山: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柴向东、孟丽、孟四和、石磊、王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柴向东、孟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从2011年7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止的利息642.4万元,本息共计1042.4万元。2、判令被告柴向东、孟丽承担从2018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追加孟四和、石磊、王向东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树喜:

本院受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云飞、刘晔: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309400元(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图雅偿还原告魏丽借款本金5万元;2、给付时间方式: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2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图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カ。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6)内0602执1605号、冻结、抵债、成交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1605号之五划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杨永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子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7)内0602执29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业中路东生态东街北工业东路西园北路南16号楼2单元203室;2、鄂尔多斯昌信估字[2018]第009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被执行人杨永红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エ业中路东生态东街北工业东路西园北路南16号楼2单元203室在估价时点2018年3月29日的估价结果为总价人民币叁拾肆万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整(34144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袁峰、董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军诉被告袁峰、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峰、董敏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2、被告袁峰、董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09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韩文义:

本院执行的刘振珠申请执行韩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8)内0602执1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韩文义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账户内58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2018)内0602执10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韩文义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佳苑小区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邹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丽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邹俊博(2013年4月29日出生)由被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由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刘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德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利息7000元,共计17000元;2、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志加:

本院受理的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利息3666元,2018年7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宋铁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铁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立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2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朱宝钢、鲍秀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800元,借款利息4680元,合计12480元;后期利息以78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赵浩波、赵飞、刘金龙、乔刚、陈增慧、吴军、郝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浩波、赵飞、张树林、杜建飞、武高平、刘金龙、宋建军、韩新民、刘占魁、乔爱民、刘雨田、乔刚、陈增慧、刘晓云、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树林、乔爱民、宋建军、刘雨田、武高平、刘晓云、韩新民、杜建飞、刘占魁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诉状主要内容: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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