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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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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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艳伟: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玉山诉席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席艳伟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2972号判决书{一、被告席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玉山借款本金81600元;二、被告席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玉山利息4896元【54850元×2%×3个月(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26750元×2%×3个月(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三、被告席艳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玉山自2018年3月9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韩马莲根: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哈申塔娜诉韩马莲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马莲根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91号判决书{一、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包哈申塔娜借款本金20708元;二、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包哈申塔娜借款利息5882.24元【21008元×0.02元×14个月(自2016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三、被告韩马莲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以借款本金20708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原告包哈申塔娜借款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四、驳回原告包哈申塔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岳巴特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晓明诉岳巴特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岳巴特尔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192号判决书(一、被告岳巴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晓明欠款本金17000元;二、驳回原告包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海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玉桩诉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海青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46号判决书[一、被告张海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玉桩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张海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马玉桩借款利息15600元(30000元×0.002元×26个月,自2016年1月17日至2018年3月1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艳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洪永喜诉陈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艳国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49号判决书(被告陈艳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洪永喜借款7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马庆丰: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国英诉马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庆丰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51号判决书(被告马庆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国英借款3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马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宋宏霞诉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平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78号判决书(被告马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宏霞借款21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吴留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唐琴凤诉吴留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留所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380号判决书(一、被告吴留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琴凤欠款649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齐青虎: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根明诉齐青虎、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青虎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486号判决书{一、被告齐青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根明借款本金18830元,支付逾期利息35311.80元【(6830元×0.02元×93个月,从2009年12月20日至2017年9月23日)+(7200元×0.02元×95个月,从2009年12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3800元×0.02元×93个月,从2009年12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1000元×0.02元×93个月,从2009年12月17日至2017年9月17日)】,本息合计:54141.80元;二、驳回原告富根明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包金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根明诉包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金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549号判决书[被告包金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根明借款本金13650元,支付逾期利息20611.50元(13650元×0.02元×75.5个月,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13日)本息合计:3426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白铁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富根明诉白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铁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550号判决书[被告白铁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富根明借款本金82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432元(8200元×0.02元×88个月,从2010年12月8日至2018年4月8日)本息合计:226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萨如拉诉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志强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595号判决书{一、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萨如拉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萨如拉利息150元【15000元×0.005%×2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三、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萨如拉自2018年2月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马宝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越与被告马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包金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大华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包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春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大华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张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根喜、丁秋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大华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王根喜、丁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铁柱、包天亮: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大华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王铁柱、包天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文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大华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被告王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崔国红、朱裕: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文诉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任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价格评估结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价格评估结论书认为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你二人应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提供证据并可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高伟、高磊、王振平、刘志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铁生与被执行人王振平、高伟、高磊、刘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回民二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回执字第00027-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磊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滨河大道东兴海街北20号楼442号房屋。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李教福: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萍诉被告高爱林、李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玉娥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时建文,第三人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6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辉平诉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何文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9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建芳、内蒙古同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芳、内蒙古同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3173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建芳、内蒙古同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芳、内蒙古同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3174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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