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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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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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安盟力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董爱迪、马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502民初8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晓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鲍显瑞与被申请人张晓明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财保1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刘牡丹: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亿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文林、原审被告刘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689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石岩:

本院受理原告安帼慧与被告石岩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孙六娃: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六娃与被上诉人常秀秀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6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旅游管理专修学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旅游管理专修学院、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马立国:

本院受理厚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蔡魁、蔡建兵、阿拉腾查干、贺秀玲、何忠平、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

闫希平:

原告蔺金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蔺金连与被告闫希平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圣明、闫慧、李建中、陈玉琴、夏淑琴、刘秀萍、邢建梅、庞泽旭、冯爱爱、白晓东、王慧、袁利斌、王继红、张瑞秀、邬俊玲、齐丽芸、陈玉兰、王吉付、玉明、王泽恭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丽娟,邢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夏丽妍诉被告张丽娟、邢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娟、邢俊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丽妍借款本金14万元,借款利息16100元(截至2017年11月14日),并按照年利率6%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丽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谢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郝勤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郭婷:

本院在执行杨文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30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东胜区1号街坊房产一套过户到杨文文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李应栋:

本院在王殿贵申请执行李应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划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雷子俊、张自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秀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的利息1008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韩照那苏图(又名韩百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韩照那苏图偿还借款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韩照那苏图(又名韩百岁)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内0525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原告韩照那苏图偿还担保清偿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26元,由被告陈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吴先、春花、永霞、春富:

原告春晓诉你们及色音套图格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8)内0522民初7495号、(2018)内0522民初7497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扎拉根白乙拉:

原告吴来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522民初734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永喜、姑娘: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2民初6492号原告王田田诉被告永喜、姑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白色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潘朝鲁门: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华大富通农机销售中心与你、白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孟宝江、李玉妞: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刚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齐永俊、郭乌兰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们、王峰岗(王红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德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鲁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欣强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董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丛景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关旦申都尔吉、都吉牙: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棠与你们、李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包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棠与你、李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高来、郝翠霞、塔拉、郝磊、杨晴莲、陈平、李剑锋、刘俊、高琴、李存祥、闫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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