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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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10时至2018年9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乌冉克东街党校西侧个体综合楼104-204商铺一套,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p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和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杜长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其龙诉被告杜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0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俊来、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与被告王俊来、王海涛、张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俊来、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军与被告张马莲、王俊来、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丁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你、张淑梅、吴宪加、郭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有文、丁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诉你们、郭春英、张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吕金库、孙会永、王爱军、魏海堂、付永余、赵克营、赵克录、冯诚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及李波、于文、王守忠等48人、杨宝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在《内蒙古法制报》2018年7月24日第13版中的法院公告中存在笔误,原公告“呂金库、孙会永、王爱军、魏海堂、付永全、赵克营、赵克录、冯诚诚”更正为“吕金库、孙会永、王爱军、魏海堂、付永余、赵克营、赵克录、冯诚诚”。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黄伟:

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26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83.37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2478.6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之后费用按照年率24%计算至还清为止)。

2、负担受理费用307元,申请执行费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通辽雪航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内蒙古法制报》2018年5月16日第12版中的法院公告中存在笔误1、原公告“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被告”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你”。笔误2、原公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笫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至2018年9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旗汉贝西街哈达特矿业公司综合楼107-207商铺一套,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和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尹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姜大伟诉被告尹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静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大伟借款本金12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谭志家: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谭志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谭志家: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谭志家、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丁熙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森诉丁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2016年9月7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晓强诉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付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清诉被告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付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冯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师丹峰诉被告冯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内蒙古大鑫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孙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金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金花、刘晓波、刘晓东、第三人内蒙古大鑫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12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佟海林、金春霞:

本院受理白那音台诉佟海林、金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那音台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佟海林、金春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科左中旗支行6217991910016486040的银行账户收入。并将此款划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账户:0521510104000228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韩双宝、包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双宝、包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白凤娟借款本金人民币12300元;二、被告韩双宝、包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白凤娟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凤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凤娟负担70元,由被告韩双宝、包春玲负担567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才: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438号原告张喜荣诉被告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喜荣请求你偿还借款1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飞、张彩霞、姜二云、温俊梅、张二明、刘霞、刘宁、丁军、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兰智成、孟颖、张永泉、任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伟伟、苏娜、张永宽、杜燕梅、苏雄虎、兰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丽珍、苏占彪、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张海荣、郝五女、张勇、屈海燕、郭建军、刘迎霞、刘银娥、张三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化路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高来、郝磊、杨晴莲、陈平、李剑锋、刘俊、高琴、李存祥、闫金良、张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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