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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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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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赛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荣魁与被告朱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364.8元(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后续利息继续按照上述标准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朱赛英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弓文华、赵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登棣诉被告弓文华、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海军、弓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蔡登棣借款本金25万元,借款利息637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支付借款利息从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登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海军、弓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闫冬、边静: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冬、边静、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4332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57759.9元,上述两项共计201084.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云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磊、内蒙古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张忠仁:

本院受理原告董润芳诉被告张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宝(李万宝):

本院受理原告丁文忠诉被告李宝(李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万宝偿还原告丁文忠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李万宝偿还原告丁文忠从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为169066.67元。偿还原告丁文忠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4日按照年利率16.6%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为12634.44元。以上本金及利息合计381791.11元。偿还原告丁文忠从2021年1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6.6%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二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贺希格达赖、吴明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樊慧颖、赵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虎诉被告樊慧颖、赵永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王润生、内蒙古新天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军诉被告王润生、内蒙古新天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翔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侯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伟诉被告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赵巧连、韩阗吉:

本院受理原告李政、郝淑英、李军诉被告赵巧连、韩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包博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博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博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3166.5元,违约金6928.68元(截至2020年12月11日),并以33166.5元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继续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2月1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哈伦、戴健:

申请人石强民申请执行哈伦、戴健、希勒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希勒莫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安居小区1号楼2层1单元3号房屋进行拍卖。评估价为628647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53435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50000元。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1930号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内新广房估字【2021】第0401号。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段成福诉被告孙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建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0000万元,利息2330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3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张保雄、张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与被告任巧云、宋莲芝、高志平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内0802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的第六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中均漏写了被告“宋莲芝”的名字,现将第6页中的第六行、第八行、第二十一行中“被告张保雄、张金凤、高志平”补正为“被告张保雄、张金凤、宋莲芝、高志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钱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钱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武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永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冯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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