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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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庆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姚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大友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高文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恢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文堂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乌证国用2010第604-2010003号,使用面积14584.58m2)作价198196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武力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武力勇(2021)内0125民初9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武力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福在、霍四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福在、霍四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6月3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入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调解协议内容:

一、待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用18个月建设完成一期2个储煤棚,确保燃煤不露天堆存。二、如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水河县刘胡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需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未封闭煤场设定的最高额罚款10万元的3倍,即30万元计算。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马开字: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魏福高:

本院受理陈爱珠申请执行魏福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9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魏福高与陈志丽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西侧碧海云天一期618号、807号房屋两套)、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贾飞:

本院受理闫致伟诉贾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45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贾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北街万豪美墅城7号楼7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吉仁台:

本院受理娜仁高娃、巴雅尔图与吉仁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4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腾飞:

本院受理王宏义诉腾飞、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王希平:

本院受理张瑞诉王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7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郝树林、郝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葛占龙诉被告郝树林、郝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张华普:

本院受理郭志忠、郭龙诉张华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8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侯贵:

本院受理赵海洋诉李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刑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林诉被告刑学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古日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吕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吕宁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苏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天立通讯水郡店与被告张良、苏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瑞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瑞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13日

武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玉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13日

孙秀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秀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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