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6月3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附:调解协议内容:一、待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用18个月建设完成一期2个储煤棚,确保燃煤不露天堆存。二、如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水河县天赐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需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未封闭煤场设定的最高额罚款10万元的3倍,即30万元计算。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张建刚、韩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建刚、韩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
本院受理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李娟、韩连安,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109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张海霞、王冬: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蒙元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霞、被上诉人王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4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郭健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周章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王龙(2021)内0125民初9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张美霞、吴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美霞、吴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刘伟雄、张飞、刘帅、司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刘伟雄、张飞、刘帅、司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伟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张飞、刘帅、司瑞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刘俊义:
原告白国庆与被告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国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王宝泉、孟彬彬:
原告科左中旗惠佳装饰材料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慧佳装饰材料商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杨守仁:
原告海尼玛与被告杨守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守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尼玛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11942.58元【11110.58元(13000元×2%×42个月22天,自2017年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832元(13000元×1.28%×5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本息合计24942.58元;二、被告杨守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海尼玛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海尼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守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王建(王坚)、白玉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222号原告李连生与被告王建、白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连生借款本金25000元(10000元+15000元),支付利息36592.40元【16725.12元{14325.12元[13464元(10000元×2%×67.32个月,2015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861.12元(10000元×15.4%÷12×6.71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0日)]+2400元}+19867.28元[18822元(15000元×2%×62.74个月,2015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1045.28元(15000元×15.4%÷12×5.43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61592.40元;二、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连生自2021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徐继昌:
本院受理原告郭秀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郭秀燕与被告徐继昌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183号原告孙玉海与被告包阿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玉海借款本金24000元,支付利息2938.32元【24000元×3.85%×3.18个年,2017年12月26日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26938.32元;二、被告包阿古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玉海2021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于春元: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393号原告于金玲与被告于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金玲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7435.8元【24735元(30000元×0.015元÷30天×1649天,自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12.8元(30000元×0.0128元÷30天×1天,自2020年8月20日)+2688元(30000元×0.0128元×7个月,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息合计57435.8元;二、被告于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于金玲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于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1501号原告白达古拉诉被告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达古拉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1582元,本息合计21582元;二、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达古拉自2021年2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泉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陈勿力吉白拉、李五月: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342号原告张长顺与被告陈勿力吉白拉、李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勿力吉白拉、李五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长顺借款本金35100元,支付利息34159.44元【13908.96元(15600元×2%×44.58个月,2016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1499.50元(15600元×15.4%÷12×7.49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4日)+11312.60元(13000元×2%×43.51个月,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1249.58元(13000元×15.4%÷12×7.49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4日)+5564元(6500元×2%×42.80个月,2017年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624.80元(6500元×15.4%÷12×7.49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4日)】,本息合计69259.44元;二、被告陈勿力吉白拉、李五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长顺自2021年4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长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包头市新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德绘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新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德绘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6日
赵婧、孙蒙钢、钞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婧、孙蒙钢、钞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