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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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炜:

本院受理原告杨其锁(别名杨二铁)诉被告王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单林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华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高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书与被告高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财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李财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刘尚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刘尚文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隋井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林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万松福寿生态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隋井燕、刘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刘懿德、吕永清、张卉芳、苗雪英、陈颖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懿德、吕永清、张卉芳、苗雪英、陈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吴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川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郎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东与被告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白有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景诉被告白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云景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现金4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至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郝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林诉被告郝学冬、黄威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被告黄威严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郭素清、巩喜凤、郭海军、程培荣、吕钢秦、刘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郭素清、巩喜凤、郭海军、程培荣、吕钢秦、刘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素清、巩喜凤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1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79.02元、罚息11582.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素清、巩喜凤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郭素清、巩喜凤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郭素清、巩喜凤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324元、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被告郭海军、程培荣、吕钢秦、刘云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吴艳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艳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刘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张文慧: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文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马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马贵明、呼和浩特市宝轮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7月13日

牛俊福、胡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牛俊福、胡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李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与被告李洪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赵子宏: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武海跃、被执行人赵子宏、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发回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副本及听证传票。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中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内0121执异45号裁定书的内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赵刚强:

本院受理原告濮敬松被告内蒙古鹏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刚强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张培英、杨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和平、齐四女、杨志亮、张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董永杰:

本院执行二连浩特市续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对抵押房产范增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苏尼特街南四街坊盟泰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2002-005547,土地证号03-2-406-22)房产进行拍卖,二拍已成交。现依法向你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解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明诉被告解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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