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魏巍贾志鹤)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罪犯敖某因拒不遵守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辖区,最终被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9年12月17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敖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罪犯敖某到司法局报到后,认为缓刑“事不关己”,依旧我行我素,拒不遵守缓刑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5月7日,罪犯敖某未经请假批准,私自外出离开所居住辖区,并于当日将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均未找到敖某的下落。截止2021年6月8日,罪犯敖某仍未返回且失联,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达拉特旗司法局遂将敖某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监管的事实报告给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敖某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