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9日
柔振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9日
展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展素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9日
崔新震: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兴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崔新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杨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琦申请执行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国内费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57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舒丽娅:
本院受理冯永霞申请执行舒丽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田星宇、梁宇飞:
本院受理张俊刚申请执行田星宇、梁宇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4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曹帅军、崔磊: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崔磊蒙A796N H奥迪牌轿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魏福高:
本院受理陈爱珠申请执行魏福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92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魏福高位于回民区锡林南路39号都市华庭丽景阁B座18层1803号房屋作价1743613.4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爱珠抵偿相应的借款本息及费用。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爱珠时起转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继龙:
本院受理赵云飞与赵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包国君:
本院受理李乌日勒嘎申请执行包国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37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包国君所有的位于赛罕区远经一路清苑住宅小区9号楼4层3单元4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469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广申、王爱霞:
本院受理赵秀英申请执行李广申、王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939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瑞俊、岳利清、李茹:
本院受理李素芳申请执行李瑞俊、岳利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1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驼大连、阿荣高娃:
本院在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61号执行通知书(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驼大连、阿荣高娃的银行存款6494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杜春艳、冯长随、霍春花: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永占、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3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候巧: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候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90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樊慧颖、赵永明:
本院受理樊半锁诉樊慧颖、赵永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43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樊慧颖、赵永明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景凯花园3号楼4层1单元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楚铎:
本院受理周彦诉李楚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楚铎名下所有的吉AF399C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小乐:
本院受理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小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民初552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小乐名下所有的蒙AU873P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云峰:
本院执行云峰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5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苏文举:
本院受理王鹏申请执行苏文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陈永刚: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陈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0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陈永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枫泽湾住宅17号楼13层2单元13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姜伟国申请执行张海亮、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宏伟、王景海:
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王宏伟、王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宏伟、王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徐峰借款20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孟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吴斯琴高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