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秦鹏程诉被告陈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邵振飞:
本院受理原告汪德国诉被告邵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杨富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云忠诉被告杨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富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姚柱小:
本院受理原告王雄诉被告姚柱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083号原告朱向东诉被告寇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白俊俊: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139号原告米佳诉被告白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军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164号原告赵鑫诉被告刘军爱、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额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都吉雅诉被告额尼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徐忠原: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增铁与被告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罗江权、徐忠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联合创展(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元亨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馨玫: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猛诉被告赵馨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郭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郭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7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郭小胜: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郭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图克勒: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图克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红科、贺树桃: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王红科、贺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8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诉被告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郭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蔺晓娟、郭宇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林永双:
本院受理原告谢景屹诉被告林永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林永双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诉被告郭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海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占维: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诉被告刘占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占维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徐建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健诉被告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王磊、徐建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徐建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巩海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巩海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张浩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宇杰、苗瀚东诉被告张浩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杨慧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大宝诉被告杨慧琴、内蒙古众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任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渠辰明诉被告任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6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