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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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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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红梅、李福青:

本院执行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鸿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溪与被上诉人白超、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鸿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麒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张永平、李枝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雨英与被上诉人许丽霞、第三人张永平、李枝桃、夏跃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21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陈风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春玉、被上诉人内蒙古城邦领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邓杰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4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董睿、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建中、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愈诉被上诉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19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戴健、哈伦: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元诉被告杜肖岚、卜万瑛、戴健、哈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刘仲元、杜肖岚、卜万瑛就(2020)内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景天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红军诉被上诉人李如义、原审被告内蒙古众鹏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景天娱乐有限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3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彩仙、杜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5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侯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程旸诉被告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19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日

杨振华、杨清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恩诉被告杨振华、杨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日

张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二小诉被告张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3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日

姜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荣祥诉被告姜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吕鹏、高银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察右后旗磊鑫石英石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鹏、高银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杰、刘军、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621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杰、刘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内0621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忠、贾东、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6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杰、刘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内06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红霞、李海明、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6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乔红霞、李海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内062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韦平、武瑞、武巧英、第三人李睿、第三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6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韦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19)内06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芳诉被告赵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口头约定的出资入股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入股款75744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已产生的利息359784元;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以7577440元为本金,年利率为4.75%计算,以上2、3向共计1117224元;4.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57440元为本金,年利率为4.75%计算)载止起诉之日的利息2998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赵敏作为债权人在2016内06执317号案件中的债权(最高不超1117224元)查封期限为三年;2.查封担保人李彦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4号楼3单元606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3.查封担保人姜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15号街坊鑫荣小区11号楼-4单元-307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香与被告贾文利、乔凤琴(2021)内0602民初14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举证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丁永鹏诉被告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丁永鹏借款本金15000元。二、驳回原告丁永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丁永鹏负担26.5元、被告王国平负担106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德元、谢海荣、余生文、余生花、宋卫国、张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共计641.25万元(以400万元本金,按照月利率1.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602.24万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为39.01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62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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