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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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红钢、关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安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日

陈英瑞: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魏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5日

尤鑫陈然谭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包头分行)与被告尤鑫、陈然、谭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霍少雄、张三平、霍彩虹、杨俊莲、张向东、何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879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繁荣支行诉霍少雄、张三平、霍彩虹、杨俊莲、张向东、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左怀臻、范雪莹、赵婷亭、蒙文广、曹勇: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怀臻、范雪莹、赵婷亭、蒙文广、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磊、冯伟珑、邵华、祁俊丽、霍志远: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张磊、冯伟珑、邵华、祁俊丽、霍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苏玉蝶、陈东东、赵贵红、张三果、赵永清: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广场支行)与被告苏玉蝶、陈东东、赵贵红、张三果、赵永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8日

李小平、贺金玲、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李小平、贺金玲、呼和浩特市蒙田种苗有限公司、包头市地友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陈佐伊、郭利青、张永胜、苗俊兰、张俊峰、范建清: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陈佐伊、郭利青、张永胜、苗俊兰、张俊峰、范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杨海亮、袁蝴蝶、张富德、刘利平、王军、刘海鱼: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告杨海亮、袁蝴蝶、张富德、刘利平、王军、刘海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王军、刘海鱼、张富德、刘利平、杨海亮、袁蝴蝶: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告王军、刘海鱼、张富德、刘利平、杨海亮、袁蝴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张富德、刘利平、杨海亮、袁蝴蝶、王军、刘海鱼: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与被告张富德、刘利平、杨海亮、袁蝴蝶、王军、刘海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龙生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鑫偿还原告郑龙生所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李鑫支付原告郑龙生借款年化利率24%利息(2019年2月18日一2020年8月18日利息为72000元),判决被告李鑫支付原告郑龙生借款年化利率15.4%利息(2020年8月20日一2021年4月15日利息为21600元),利息共计人民币93600元。以上(1)(2)项共计2936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阿如汗诉被告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志成偿还原告阿如汗欠款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志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范宏博:

本院受理的方秀敏申请执行范宏博民间借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范宏博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北六街坊依林佳苑A区18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科瑞估字(2021)第0514-003-0019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北六街坊依林佳苑A区18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市场价值38542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253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范宏博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北六街坊依林佳苑A区18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评估价为38542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2760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3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顺:

本院受理原告唐春杰诉你与董文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董文斌因不服(2020)内0102民初第6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内蒙古鲁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叶伟、苗彩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建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9958.48元,违约金9924.4元(截至2020年12月22日),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继续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2月23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高建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新城区谷粮川家常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梁重应:

本院受理原告康其在诉被告梁重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928元,(违约金暂从2017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勤:

本院受理原告掇俊俊诉被告高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3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清:

本院受理原告马杰诉被告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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