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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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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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艳平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杨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艳平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云之涞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任凯光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任凯光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成诉被告杨利辉、内蒙古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626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利辉、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白志成欠付工程款18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白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利辉、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白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玮瞳诉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81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霞诉被告赵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0元及利息(注:利息按年利率15.4%标准,自立案之日请求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程鹏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借款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利息计算至起诉日期);2、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祥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冯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冯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鹏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5400元,违约金10439.73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冯永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鹏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8800元,违约金11305.92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冯永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培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培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培峰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的欠款本金9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培峰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月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月茂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月茂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的欠款本金37081.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月茂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田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田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田荣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月20日的欠款本金24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田荣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郭家祺、内蒙古科恩美生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晔诉被告郭家祺、内蒙古科恩美生物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定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10万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时算至2021年4月11日,直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3.85%X4=15.4%100000X15.4%X806天÷306天=34478.88元)合计134478.88元;受理案件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见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见强借款16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马三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青山区恒泰达真石漆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青山区恒泰达真石漆厂材料款5028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赵元元、潘诗岳、潘竟文、周青梅与再审被上诉人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曹巍、郭桂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巍、郭桂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武建强、王璐: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武建强、王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初11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刘汉廷:

本院受理原告苑顺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49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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