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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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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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诉被告王玉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00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始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顾佳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顾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按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金春、王安东:

本院受理原告全红诉你方及被告金海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玉龙、吴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敖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500.00元,支付利息86615.91元,本息合计418115.91元;并给付以借款本金186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1月1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1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80.00元,你们负担7572.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吴阿古达木:

本院受理原告路新蕾诉被告吴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阿古达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路新蕾借款本金220000元,给付2020年9月10日前产生的利息26400元,本息合计246400元。2020年9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利率3.85%继续支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高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俊、雷亚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吴永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海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海玮借款本金5200元;二、被告吴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海玮逾期利息2228.31元[(5200元×6%÷365天×2483天,2013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5200元×3.85%÷365天×193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1

日)];三、驳回原告齐海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永生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马庆丰、李淑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景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庆丰、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景文借款35000元;二、被告马庆丰、李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景文逾期利息7000元(35000元×0.02元×10个月,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三、驳回原告王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景文负担26元,由被告马庆丰、李淑青负担12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红历: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海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红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涛借款本金48300元;二、被告赵红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海涛借款利息91736.19元(48300元×0.015元×121.5个月,2010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48300元×0.0128元×6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三、驳回原告杨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31元,由被告赵红历负担34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额尔登格日勒: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伟与被上诉人额尔登格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593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云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平、宋飞与被上诉人李云峰、李双泉林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文彦:

本院执行申请人孔南宁与被执行人李文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3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王津、刘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津、刘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李蒙中:

本院在执行张金梅申请执行李蒙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经我院网络查控对你的银行卡予以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对你的存款予以扣划。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明诉被告闫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欠原告的欠款300000(三十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甄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傅海珍诉被告刘晓燕、甄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甄文强、刘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傅海珍尚欠借款本金3.3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傅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91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甄文强、刘晓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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