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教培云”为培训资金智慧监管保驾护航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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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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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92637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张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5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刘峻、庞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峻、庞艳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199.9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199.9万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要求被告刘宇城、满富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33元由被告刘峻、庞艳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小军诉刘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张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张海龙、李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2、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柒角玖分(小写:25115.79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6年5月31日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4、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杨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汇利、杨利萍、呼和浩特市汇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汇利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2民初9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9日

赵福华: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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