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鲁旭)7月8日,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出席,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据介绍,该《条例》对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据了解,截止2021年6月底,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个市场主体、3.1万个机关事业单位、3.4万个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特别规定了具体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部门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共享。同时,要求信息提供主体要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应用作出了规定。一方面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