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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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占良:

关于原告杨德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岳泉:

关于原告刘文兵,又名刘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韩满龙:

关于原告张学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陈军、冯玉华: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冠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冯玉华、王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寇伟生:

关于原告刘红强,又名刘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贾占虎、高红利: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成文:

本院在执行高俊娥申请执行李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成文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欧洲假日A区A3-0-13房屋一套(初始证号:1011108341)。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10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埃计:

本院在执行刘桂枝、秦斌仁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荣丰商贸专业合作社、李埃计、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荣丰农资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在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埃计所有的位于临河区金秋华城A12-3-402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102021310519)。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1346号、1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2021)内0802执恢248号、2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艾民:

本院在执行张丽申请执行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艾民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祥和家园22#-8-402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10205152424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恢3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各一份)、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明与被告张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何福江、胡晓棠、吕强、郭树礼: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福江、胡晓棠、吕强、郭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3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何福江、胡晓棠偿还贷款本金919599元,以及贷款利率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9‰计算,从2019年6月22日逾期月利率14.8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吕强、郭树礼对被告何福江、胡晓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郭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青诉被告郭建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349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紫晨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波诉被告内蒙古紫晨木业有限公司、侯振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5229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2日

任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7月7日

郑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郑虎、张慧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郝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花女诉郝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吕月洪、夏志原、杨连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吕月洪、夏志原、杨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维云、张翠兰、郭春明、叶美丽、尤春荣、张翠英、丁永生、刘凤莲、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维云、张翠兰及追加被告王元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60.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7660.7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2014年4月17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春明、叶美丽、丁永生、刘凤莲、尤春荣、马玉祥、马金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翠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92元由被告马维云、张翠兰、郭春明、叶美丽、丁永生、刘凤莲、尤春荣、马玉祥、马金萍及追加被告王元达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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