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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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于会礼、高红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金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那布其、于长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国良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王忠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井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于晓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翁秀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齐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拉坦敖其尔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包天宝、包斯日古冷: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邓连锁、姑娘、胡云山、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5938.40元(20000元×15.6%÷12个月×22.84个月,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本息合计25938.40元;二、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20年1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邓连锁、姑娘、胡云山、吴彩云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天宝、包斯日古冷、邓连锁、姑娘、胡云山、吴彩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6日

吴金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4092元;二、被告吴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欠款利息3657.60元(12192元×30%);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菊红农资经销处负担72元,由被告吴金海负担6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陈乌力吉白乙: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3545号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为受害人先行赔付的商业险赔偿款3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苗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苗小龙、杨存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15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我公司购房欠款220000元及利息164956元共计384956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从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王李华、王翠莲: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白云华与王李华、王翠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46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内0602执恢4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21)内0602执恢46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世旺、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朱汉东诉被告张世旺、王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世旺、王素梅二人归还欠原告朱汉东人民币参拾玖万元,及欠款利息人民币捌拾捌万壹仟肆佰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1569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杨万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凯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鑫达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538元,欠款期间的利息43677元,并支付以3515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计39521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肖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424.4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即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2774.67元(损失以17424.44元为本金,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6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损失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二项合计金额2019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乔翠林: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乔翠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55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恢15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恢155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内蒙古众泰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胜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拖欠的装修工程款木工32000元、油工9000元,共计41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孟志刚、张艮师、孟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孟志刚、张艮师、孟志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孟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2000元及利息1209616元(以借款本金552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本息计1761616元;二、被告孟志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20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三、被告乌日汗、张艮师、孟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4.00元,由上述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白四:

本院在执行徐永生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1716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裁定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5427元股金以215784元归申请人徐永生所有,被拍卖的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二、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执恢171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对白四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35427元股金的冻结效力灭失,之后的轮候冻结亦不能生效。三、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武水强、姚雁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武永强、姚雁荣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1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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