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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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海英、李慧兰、张俊、刘润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英、李慧兰、张俊、刘润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现向你们公告本院(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海英、李慧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罚息(以195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罚息从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二、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吴银保、吴亚铭、张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张海英、李慧兰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2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932元,由被告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吴亚铭、张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举诉被告张俊伟(2021)内0125民初4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红军(曾用名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善任诉被告张红军(又名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高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运涛与被告高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3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刘运涛撒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保全费479元,合计952.5元,由原告刘运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白玉海: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玉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农机货款本金41700元,支付利息28289元,合计69989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白玉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北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王宫与被告王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夏静:

本院受理原告钱兴诉被告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夏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钱兴玉米款12028元。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夏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高军、姜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军、姜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15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15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泰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腾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薛峰、张俊莲、兰福军、薛景、薛永春、任翻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15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札萨克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李友诚: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李友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陶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陶玉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色孟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有与被告色孟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享:

本院受理原告刘君霞诉被告李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享偿还原告李君霞借款本金11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851元,由原告李君霞负担302元,被告李享负担254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天偿还购买驰田牌农用汽车欠款20000元。2、要求被告李天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何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连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黄连福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郭云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郭云富和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王永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王永生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王永生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448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郭云富与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成菏美诉被告张建军(2020)内0125民初4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何福江:

本院受理原告姚辉宗诉何福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99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99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33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郝云、高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二成诉郝云、高海玲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郝云、高海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春明、叶美丽、尤春荣、张翠英、丁永生、刘凤莲、马维云、张翠兰、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春明、叶美丽及追加被告王元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87.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6987.6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2014年4月17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尤春荣、马维云、马玉祥、马金萍、丁永生、刘凤莲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翠兰、张翠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74元由被告郭春明、叶美丽、尤春荣、马维云、马玉祥、马金萍、丁永生、刘凤莲及追加被告王元达共同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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