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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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谭海波:

本院受理栗小燕与谭海波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执恢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贾文利、李再强、乔凤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平与被告王海荣、李宏凯、于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李瑞平不服本院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 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改判;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许宽则诉被告贾世军、张艮师、高彩云、王昆龙、李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艮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655744元(以借款本金282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按照月利率2%计息),本息计937744元;二、被告张艮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2000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8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三、被告贾世军、王昆龙、李青山、高彩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由上述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胡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陈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云桃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和被告张龙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慧明诉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白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孟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被告徐春、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吴引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宇、吴引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四东(张四来):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右旗沟门镇天福种子经销部诉被告张四东(张四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全诉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2012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为415800元,按年利率15.4%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4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被告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期间借款利息5253.12元;合计:62253.1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计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纪彪诉被告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1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张志铜、内蒙古凌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耿、徐北一与被告张志铜、内蒙古凌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海军、杨艳玲:

本院受理的王润林诉海军、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润林申请对海军、杨艳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15号楼4层1单元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坚、刘荣枝:

本院执行的李彬彬、侯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坚、刘荣枝借款合同纠纷2020内0102执恢15、16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委托广东谷值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质押在申请人处(内蒙古银行保险箱)的珊瑚饰品、珊瑚摆件、玉石饰品、金条等财产进行评估并择期公开拍卖。因你(李坚、刘荣枝)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谷值评报(珠)字(202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如下:评估物品共计31件,评估市场价共计5068931元。2、2020内0102执恢15、16号网络拍卖裁定书,网络拍卖起拍价在每件评估价的基础下浮15%分别拍卖,被执行人李坚、刘荣枝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及网络拍卖裁定书,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天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则视为送达,本院将在网络拍卖公示期30天后依法进行公开网络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进行第二次拍卖及变卖,二拍及变卖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下浮15%起拍,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淘宝司法拍卖)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郑龙生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磊偿还原告郑龙生借款本金伍万元整(5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李磊支付原告郑龙生借款年化利率24%利息(2019年7月5日-2020年8月15日利息为13000元),判决被告李磊支付原告郑龙生借款年化利率15.4%利息(2020年8月15日-2021年4月15日利息为4800元),利息共计人民币17800元。以上(1)(2)项共计678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王元达: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尤春荣、张翠英、郭春明、叶美丽、丁永生、刘凤莲、马维云、张翠兰、马玉祥、马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37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尤春荣、张翠英及追加被告王元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61.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7661.2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按2014年4月17日《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春明、叶美丽、丁永生、刘凤莲、马维云、马玉祥、马金萍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翠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94元由被告尤春荣、张翠英、郭春明、叶美丽、丁永生、刘凤莲、马维云、马玉祥、马金萍及追加被告王元达共同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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